知識補給
地價稅

1. 地價稅於每年11月(11月1日至11月30日)開徵。

2. 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(8月31日)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為當年的納稅義務人。

3.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‰~55‰,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‰。若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,於9月22日前(開徵40日前)申請(遇例假日順延),可節省至少4倍稅金,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。另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,可按2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
4.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條件:

  •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  •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  • 無出租、無營業使用。
  •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一處為限。
  •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,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。

5. 地價稅採歸戶課徵,同一縣(市)即便有多筆土地也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