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識補給
房屋稅

1. 房屋稅於每年5月(5月1日至5月31日)開徵。

2.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。

3. 房屋稅稅率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,住家用房屋稅率又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,如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,稅率為1.2%。

4. 申請自住用稅率條件:

  • 無出租。
  • 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。
  •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。
  • 另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可按1.2%稅率課徵房屋稅,也不會列入自住房屋全國3戶戶數計算
  • 5. 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,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

    6. 房屋應以實際使用面積,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,但非住家用者,課稅面積最低不少於全部面積的1/6。

    7. 房屋稅按門牌開立稅單,例如有3棟房子分別編有3個門牌者,則會收到3張房屋稅單。

  • 房屋稅節稅園地:
  • https://www.tax.ntpc.gov.tw/cp-1026-1715-0766c-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