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識補給
使用牌照稅

1.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(4月1日至4月30日)開徵;營業用車輛分上、下期徵收(上期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,下期開徵期間為每年10月)。

2.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。

3. 機車汽缸總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(cc)以下免繳使用牌照稅。

4.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,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,400CC者,其免徵金額以2,400CC之稅額為限,超過部分,不予免徵。

  •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,僅能以其本人車輛辦理免稅。
  • 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,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審核免稅,並通知身心障礙者,每人以1輛為限。
  • 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同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者,需由民眾提出申請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。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,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,將逕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。

5. 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延至114年底。

  • 使用牌照稅節稅園地:

https://www.tax.ntpc.gov.tw/cp-1018-1719-f7b7f-1.html